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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北京方迪誉诚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这页重建自旧站法律法规归档中的原始条目,保留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发布说明和正文摘录,而不是后续改写的专题稿。旧站正文本身就以法律公告的方式展开,所以这里按档案详情恢复,避免虚构独立文章。

  • 发布信息: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审判委员会第 1855 次会议通过,2022 年 3 月 20 日公布,法释〔2022〕10号,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制定目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并推动行政赔偿争议的实质化解。
  • 主要内容:明确“其他违法行为”的范围、行政赔偿案件的受案边界、赔偿方式与标准、精神损害抚慰以及财产损失的处理方式。
  • 争议处理:规定在何种情形下应驳回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并列出损害无事实根据、缺乏因果关系、已获充分救济等常见情形。
  • 参考材料:旧站正文附有参考案例目录,说明该规定与审判实践是配套呈现的。

如果需要,我们可以继续把这一页细化成更贴近旧站条文顺序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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