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

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IPD)负责管理香港的专利事务。基于“一国两制”原则,香港拥有独立于中国内地的专利制度与司法体系。香港的专利保护主要包括两类:保护期为20年的“标准专利”(Standard Patent)和保护期最长为8年的“短期专利”(Short-term Patent)。

香港的标准专利制度目前采取两条并行路径:“原授专利”(Original Grant Patent, OGP)与“再注册/转录路径”(Standard Patent (R))。长期以来,香港主要依赖指定专利局授权后的再注册制度:申请人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欧洲专利局(EPO)或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中的指定专利局提交申请并获得授权,然后在严格法定期限内于香港完成记录与注册程序,从而取得香港效力。自2019年底新制度实施后,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香港IPD提出标准专利(O)申请。与仅作形式审查的标准专利(R)不同,标准专利(O)需接受香港注册处主导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从而使香港逐步具备更完整的本地专利授权能力。

香港的短期专利类似于其他法域的实用新型,旨在为商业生命周期较短或需要快速确权的发明提供保护。其授权前仅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完整的实质审查,但申请时必须附带由认可国际检索机构或指定专利局出具的检索报告。为了防止未审查权利被滥用,香港现行制度明确要求:短期专利权人在提起法院侵权诉讼之前,必须先请求注册处对该短期专利进行授权后实质审查。经审查后,专利可能获得实质审查证明,亦可能被撤销。在司法管辖方面,香港高等法院负责审理专利侵权与有效性争议,其普通法体系、程序可预见性以及高度专业化的司法环境,对跨国企业仍具有很强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