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是全球最具影响力且申请量最大的专利局之一。美国专利制度提供三种类型的保护: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s,保护期20年)、外观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s,保护期15年)以及植物专利(Plant Patents)。需要特别澄清的是,美国的“Utility Patent”指代的是标准的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美国不设类似于德国或中国那种无需实审的“实用新型”制度。自2011年《美国发明法案》(AIA)通过并于2013年实施以来,美国已从传统的“先发明制”全面转向国际通行的“发明人先申请制”(First-Inventor-to-File)。尽管如此,美国仍保留了对发明人极具价值的一年法定宽限期(Grace Period),即发明人在申请日前一年内的自身公开行为不会破坏其专利的新颖性。

在审查程序中,美国专利制度有一项全球独一无二的严苛要求:信息披露义务(Duty of Disclosure)。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必须通过提交“信息披露声明”(IDS),主动向审查员披露他们所知晓的、与该专利申请可专利性实质相关的所有现有技术。如果故意隐瞒或未履行该义务,在后续诉讼中,该专利可能因构成“不正当行为”(Inequitable Conduct)而被法院判定为全部不可执行(Unenforceable)。在客体审查(如软件和商业方法)方面,自最高法院Alice案判决后,USPTO采用了两步测试法,对抽象概念的专利授权施加了极其严格的限制。

美国的专利诉讼和挑战机制极为复杂且成本高昂。侵权诉讼由联邦地区法院(Federal District Courts)一审,而位于华盛顿特区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对全国的专利上诉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美国诉讼最具特色的两个环节是广泛的证据开示(Discovery)和高额的损害赔偿(包括针对故意侵权的最高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此外,AIA法案在USPTO内部设立了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引入了诸如双方复审(IPR)和授权后复审(PGR)等行政程序。IPR程序因其成本远低于法院诉讼、审查标准更严且对挑战者友好,已成为当前美国被诉侵权方反击专利有效性的最核心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