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
日本特许厅(JPO)是全球五大知识产权局(IP5)之一,以极高的审查质量和高效的审批速度闻名。日本专利制度提供保护期为20年的特许(发明专利,针对医药和农药可申请最长5年的保护期延长),以及保护期为10年的实用新案(实用新型)。日本的实用新型仅限于保护物品的形状或构造,不保护方法,且实行无实质审查的注册制。为了防止权利滥用,日本专利法规定,权利人在依据实用新型行使权利(如发送警告函或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向JPO申请并出具“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若最终该专利被宣告无效,权利人可能需要承担无过错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方面,日本采用“延迟审查制”,申请人需在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日本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与欧洲类似,但在计算机软件专利的审查标准上独具特色。JPO对软件相关发明的宽容度相对较高,但有着严格的撰写要求:软件不仅必须表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还必须明确记载该信息处理是通过“硬件资源(Hardware Resources)”具体实现的。此外,日本设有为期1年的新颖性宽限期,但其适用程序极其严格,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时主动声明,并在此后30天内提交详尽的证明文件。
在专利诉讼与确权框架上,日本的制度设计兼具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平衡。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无效审判)专属于JPO管辖,但日本最高法院在著名的“Kilby案”中确立了一项原则(随后被编入日本《特许法》第104条之3):在侵权诉讼中,如果涉案专利存在明显应被宣告无效的理由,法官可以直接拒绝支持权利人的侵权主张。这意味着地方法院虽然不能直接“撤销”专利,但可以实质性地进行有效性审查。在司法层级上,日本设立了专属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IP High Court),专门负责审理来自东京和大阪地方法院的专利侵权上诉案件以及不服JPO决定的行政诉讼,确保了全国专利司法裁判的高度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