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
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负责加拿大的专利申请与授权事务。加拿大专利制度仅提供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的发明专利,不设实用新型或短期专利机制。与美国类似,加拿大也为申请人提供了相对友好的一年法定宽限期(Grace Period)。如果在加拿大提交申请(或可主张相关利益的国际申请日)之前的一年内,发明是由申请人本人或从申请人处直接或间接获知该发明的人所公开,该公开通常不会破坏其新颖性。
加拿大的专利实质审查需要申请人主动提出请求。就现行制度而言,多数申请通常须在申请日起4年内请求审查。与美国严格的 IDS(信息披露义务)制度相比,加拿大并不要求申请人以同样方式主动提交其所知全部现有技术,因此不存在美国法上那种因不当披露而整体“不可执行”的典型风险。不过,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仍须就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可专利性问题及程序要求作出充分回应。在客体可专利性方面,加拿大近年来持续更新对计算机实施发明、医疗诊断和医疗用途的审查理解,其制度逻辑总体上兼具普通法判例演进与行政实践调整的特点。
在司法维权与行业合规方面,加拿大的法院结构尤需准确区分:专利侵权诉讼通常既可以在联邦法院,也可以在省级法院提起;而针对专利有效性的无效诉讼则须向联邦法院提出。在制药领域,加拿大拥有与美国 Hatch-Waxman 体系功能相近的“专利药品链接制度”(PMNOC Regulations)。原研药企业可以将相关专利列入加拿大卫生部的专利登记册;若仿制药企业在专利到期前寻求上市批准,原研药企业可以依据 PMNOC 规则提起诉讼,从而触发最长24个月的法定审批停滞期(statutory stay)。这一制度使加拿大长期成为北美地区医药知识产权博弈的重要战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