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
台湾地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TIPO)负责管理该地区的专利审查与授权事务。台湾的专利制度提供三种保护类型:发明专利(保护期20年,医药及农药可延展最长5年)、新型专利(Utility Model,保护期10年)和设计专利(保护期15年)。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台湾并非《专利合作条约》(PCT)的缔约方。因此,申请人无法通过PCT国家阶段进入台湾,而通常需要在可主张优先权的期限内,通过巴黎公约或相关国际规则认可的路径直接向TIPO提出申请。
在审查制度方面,台湾的发明专利需在申请日起3年内请求实质审查。近年来,TIPO的审查效率与程序数字化程度均有显著提升,其对新颖性与进步性(创造性)的审查标准与主要专利局保持较高程度的协调。台湾的“新型专利”则采取不进行完整实质审查的登记制。正因如此,TIPO设置了具有重要实务意义的“新型专利技术评价报告”(Technical Evaluation Report)机制,用以对新型专利的专利性进行后续技术评估。该报告虽然并非当然构成一切行权行为的绝对法定前提,但在警告函发送、谈判施压、侵权诉讼准备以及法院对新型专利稳定性的判断中,均具有极强的实务分量。
在司法维权体系上,台湾设立了专门的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IPC Court),集中审理涉及专利的民事、刑事及行政争议。法院配备有技术审查官,以协助法官理解复杂技术事实。在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中,台湾法院通常会在同一程序中对被告提出的无效抗辩作出实质性判断,而不必机械等待TIPO行政程序先行终结。这种兼具专业化与程序效率的制度安排,使台湾成为华语地区技术争议解决中极具可预见性的法域之一。